前些日子,筆者將自己申請進口的兩把武士刀送驗了,送驗的結果當然列屬於台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列管刀械武士刀,這次跟前幾次一樣,皆按照內政部警政署部頒人民團體持有刀械及社會槍枝管理辦法,依規定申請刀械持有許可證,這個刀械持有許可證就是台灣仿間所俗稱的刀證,然而筆者拿到刀證後立即舉出幾點錯誤並請警察局重新製作,起初警察局承辦人還不太願意接受我的重製要求,但在我依據人民團體持有刀械及社會槍枝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的道理勸說下,最後警察局還是接受了我的再製需求,筆者發這篇文章就是要分享給所有刀友,你或許依規定取得了列管刀械或槍支及持有許可證,但是有些細節上仍然是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是請所有的刀友配合及注意,避免你在合法取得管制刀械後仍被警察以未依規定使用管制刀械為由將刀械或槍支沒入!甚至記點!

 

魔鬼藏在細節裡!

 

早在大約民國91年,政府開放了人民或團體可以根據自己生活民俗或特殊需求,申請持有列管中的刀械及槍枝(槍支僅開放乙種槍支),當時的刀械許可證長得跟現在不一樣,是一張大約b6的卡紙,上面有你的大頭照跟你所申請之刀械的相關資料,其中有一個項目是現在刀證上沒有的,稱作開放範圍。這個項目聽在現在很多人的耳裡一定很陌生,但這個開放範圍卻是限定你所持有的管制刀械可以在什麼樣的環境下使用的重要申請項目,這裡有三個名目需登載,分別是全開放、僅於所屬人民團體內使用、僅於放置處所使用。

這個項目就是決定你是不是可以把刀械攜出家門進行你所申請的用途進行活動,從前的用途項目僅有收藏、紀念、正當休閒娛樂三個項目,再配合開放範圍來限制刀械持有人持有刀械的活動範圍,後來因為開放範圍的部分涉及人身的自由問題,民國96年大法官釋字第9611XXX號核定,內政部頒布之管理辦法限制範圍部分違憲!使得內政部警政署不得不立即修正人民及團體持有刀械及槍枝管理辦法,並將開放範圍的部分刪除,及新增用途項目健身、表演及練習,但實際上開放範圍的管理項目並沒有真正的刪除,而是以另外一個形式存在於刀證中。

那就是開放範圍與用途合併!字面上看不到限制你只能在哪裡用,但實際上警察可以依據用途的方式來限制你只能在哪裡用!

 

從用途來判定你的許可證所可進行的開放範圍

 

內政部警政署根本沒有因為有人去釋憲就真的不去管所有管制刀械持有人的活動範圍!反而也是鑽法律漏洞的依據你所申請的項目來判定你刀械的開放範圍,在這邊,首先我先解釋老規定中開放範圍的法律定義:

全開放: 指的是完全開放,沒有任何跨縣市的限制規定,你可以將合法持有的管制刀械攜往台灣任何地方(含托運帶上航空器之運輸行為)進行不干擾他人的正當休閒娛樂活動。

 

僅所屬人民團體內使用:指的是需要在所屬的人民團體所申請的開放空間內使用,有跨縣市的限制,如果需要跨縣市仍需核備所屬的縣市政府警察局,由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放行。

 

僅放置處所內使用:就是申請人可以合法持有刀械,但是不得攜出使用,僅能於放置處所內使用。

 

從這三個項目大家可能會突然恍然大悟!原來你合法持有不等於你可以任意使用!一切都還是有它的規範,這三個項目的開放範圍卻並沒有因為大法官釋憲後完全刪除,如同筆者前面所言,這三個開放範圍合併於用途項目欄內,目前的用途項目共有四項分別為正當休閒娛樂、健身表演練習、紀念、收藏,以下對合併後的開放範圍進行解釋。

 

正當休閒娛樂:等同全開放,這個項目你只要是在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內在不干預別人的狀況下,你就可以進行正當休閒娛樂活動。

 

健身表演練習:同以前的人民團體內使用,比較放寬的部分是,不光是人民團體,只要你是在特定的場合中,例如道場、體育館、表演場地進行你所申請的健身表演練習的相關活動,都屬於合法的範圍,並且沒有不能攜出外縣市的規定,這個項目其實就是比正當休閒娛樂還要嚴格一點點而已,但正當休閒娛樂的開放範圍是只要不仿礙他人正常生活狀況下都可以成立的,這點健身表演練習就稍為嚴格一點,你一定要有個特定的空間、且要讓他人認為你是在進行健身表演練習,才符合這個申請項目的條件。

 

紀念、收藏:這個開放範圍等同於限制於放置住所內使用,因為這個項目你是要收藏跟紀念,收藏跟紀念你不可能拿出家門外去使用,這樣的用途就跟你所申請的項目完全不符。以武士刀為例,試斬這樣的活動你能夠說是正當的休閒娛樂,也可以說是健身表演練習,但是卻不能屬於收藏跟紀念的活動範圍,如果你申請的是一把紀念收藏的管制刀械,你不能用於非屬申請相關用途的活動,如果在路上或是於活動中被臨檢或盤檢可能會對你的持有記錄造成不良的評分。

 

刀械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

 

前面聽我講了一大堆,現在可以切入重點了,為什麼筆者拿到刀證後要退件?難道是我吃飽太閒嗎?當然不是!我在拿到刀證後發現了用途欄上登載的不是當初我所申請的健身表演及練習,而是大辣辣的兩個紀念兩字,我當下知道我的權益受損了,立即以電話通知警察局,一開始當然還是以一般的片面推託之詞說沒關係,但我將上述的條件跟承辦人解釋後承辦人才了解原來我是懂這個規定,也才願意幫我重新製作刀證,這裡有兩點是比較需要注意的。

1.關於用途方面並不是警察局進行審理後幫你決定,而是你有權利申請任何一項用途,只要是你符合管制刀械的申請資格即可通過,警察承辦人無權力干涉列管戶所申請的刀械及用途。

2.假設刀械許可證核發下來後上面用途的項目與當初你申請的項目不同,請立即反應,因事關個人權益問題,不管承辦人如何推諉一定要力爭到底,因為警察業務交班還蠻普遍的,今天你是這個承辦人,明天可能就會換一個承辦人!如果她說沒問題你請他白紙黑字寫清楚,因為口說無憑一定要立據!但是只要說要簽據她們多半就會願意幫你重新製作了。

最後我要幫所有負責承辦管制刀械及社會槍支的警察承辦人員稍為平反一下,或許我們社會上對於警察的負面印象真的太多了,覺得它們總是過得很爽,領高薪!一天到晚沒事幹!只會收黑錢跟魚肉人民!?但是多接觸了後會發現,其實他們多半也是被某些腦殘長官魚肉的一群!今天核准太多全開放的列管刀械,他們可能就要在治安工作會報上提出某些跟軍中一樣的精進作法,或者是被檢討!這也是為什麼會有很多人的用途項目會被技術性變更的主因,因為不想在治安工作會報上被長官問東問西!開這種鳥會是很難過的!很多人多少都會對警察有些許誤會,不可否認的是一定會有壞警察但大多數盡忠職守的警察還是占大多數我們身為管制刀械及社會槍支的列管戶就需要有一些社會責任,多少也跟他們互相合作一下!’讓他們方便把業務做好,你下次申請刀械也就方便,有的時候不是警察要刁難人民,而是這位承辦人可能剛接下業務對於業務上不瞭解,也有可能是她接了業務但是卻第一次承辦進口刀械的申請,難免會有很多的疏漏,各位刀友只要多了解相關的承辦規定,願意與承辦警察配合及相互指導,相信就可以減少很多警民之間的誤會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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